浙江省博士后联谊会是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浙江大学等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由浙江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合作教授、从事博士后工作的管理人员以及部分与博士后工作相关的各界人士按自愿原则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浙江省博士后联谊会于1992年1月23日成立,1994年11月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
多年来我们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咨询、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的转化活动,引导博士后工作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促进产学研结合,解决科技发展与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组织专家教授、博士后专程赴台州、海宁、温州、丽水、浦江、衢州等多地开展过企业对接解决技术难题科技服务、支农帮扶专项活动、送医下乡活动等。与此同时根据地方政府海外引才评审工作需要或意向,推荐并邀请行业领域领衔专家为地方引才工作提供方向引导和智力服务。
近年我们的服务对象还辐射到了海外有意回国创业创新的人才,协助配合浙江省的海外引才工作,开展了海外博士后回浙对接联系和落地创业创新的一系列服务活动,组织各种形式的科技咨询与科技项目洽谈活动,积极参与浙江省的引才工作。多年来,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和有关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浙江省博士后联谊会先后在温州市、海宁市、杭州市、台州市、丽水市、富阳区、嵊州市等多地建立了浙江省博士后科技创新基地。经本会的积极推动,博士后科研人员、海外归国人才都与各地政府、企业建立了密切交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浙江省博士后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博士后联谊会,简称省博联(以下内容中称“本会”)。英文全称为Zhejiang Postdoctoral Association,缩写:Z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浙博士后、博士后合作导师、从事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及省内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科研工作站的单位,按自愿原则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新时代博士后工作要求,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搭建学术和科研合作交流平台,凝聚和服务博士后,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贡献力量。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
(二)组织开展各类学术研讨会、专题讲座、博士后服务管理工作培训、科技咨询与服务等;
(三)推进博士后创新创业,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五)宣传省内各地博士后政策,协助会员单位发布及招引海内外博士后;
(六)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科技、人才项目评审等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一)凡承认拥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1、省内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
2、省内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
(二)凡承认拥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1、在浙博士后;
2、在省内工作的博士后合作导师;
3、省内从事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申请入会,须自愿填写入会申请,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设立名誉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与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必要时承担本会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催缴无果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因工作原因组织关系调离浙江须向秘书处报备,并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除名:
(一)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二)会员如受到刑事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出本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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